“崇文奖”颁奖条例
南京市第一中学“崇文奖”颁奖条例
一、宗旨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奖励在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创新发展方面做出显著业绩的师生,特设立南京市第一中学“崇文奖”
第二条 “崇文奖”经费由我校著名校友,佛学大师净空法师捐赠,每年向学校提供10万元人民币,作为“崇文奖”基金。
二、设奖范围、奖励对象、名额
第三条 “崇文奖”分为奖学金和奖教金两个部分,分别奖励南京市第一中学在校的初高中学生和在职教师。
第四条 “崇文奖”奖学金每年奖励104名(每班2名)在校学生,每名奖金800人民币。
第五条 “崇文奖”奖教金每年奖励10名在职教师(其中班主任5名),每名奖金1000人民币。
三、奖励条件
第六条 南京市第一中学在校初高中生凡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请“崇文奖学金”。
1.热爱祖国,崇文求真,立志为祖国建设服务。
2.在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方面做出显著业绩。
3.基本条件符合《南京一中“礼仪标兵”、“雷锋奖”评选条件》。
第七条 南京市第一中学在职教师凡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请“崇文奖教金”。
1.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忠诚于国家的教育事业
2.在弘扬和传播中国传统文化方面做出显著业绩。
3.基本条件符合《南京一中先进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的意见》中所列条件。
4.凡是当年度获得省特级教师、省级及以上模范教师、先进教师,市级及以上师德先进、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的老师直接获得该项奖励。
5.在当年度获得市级以上的优秀班主任或其他荣誉称号的老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6.当年度在汉推工作、支教工作方面有突出表现的老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评审和奖励
第八条 “崇文奖”的评审
1.“崇文奖学金”采取学生自荐或班主任提名的办法,经班级民主测评后上报年级组,在年级组初评的基础上,学工处确定初选名单,报评审委员会确定。
2.“崇文奖教金”采取教师自荐与年级组、教研组提名相结合的办法,由校务办公室初评,报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 “崇文奖”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和奖励,其中,“崇文奖学金”在每年的“五四”青年节颁发,“崇文奖教金”在每年的教师节颁发。
第十条 经批准获得“崇文奖”的师生,如有弄虚作假等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收回荣誉证书,追回所发奖金。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南京市第一中学校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宗旨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奖励在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创新发展方面做出显著业绩的师生,特设立南京市第一中学“崇文奖”
第二条 “崇文奖”经费由我校著名校友,佛学大师净空法师捐赠,每年向学校提供10万元人民币,作为“崇文奖”基金。
二、设奖范围、奖励对象、名额
第三条 “崇文奖”分为奖学金和奖教金两个部分,分别奖励南京市第一中学在校的初高中学生和在职教师。
第四条 “崇文奖”奖学金每年奖励104名(每班2名)在校学生,每名奖金800人民币。
第五条 “崇文奖”奖教金每年奖励10名在职教师(其中班主任5名),每名奖金1000人民币。
三、奖励条件
第六条 南京市第一中学在校初高中生凡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请“崇文奖学金”。
1.热爱祖国,崇文求真,立志为祖国建设服务。
2.在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文化方面做出显著业绩。
3.基本条件符合《南京一中“礼仪标兵”、“雷锋奖”评选条件》。
第七条 南京市第一中学在职教师凡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请“崇文奖教金”。
1.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忠诚于国家的教育事业
2.在弘扬和传播中国传统文化方面做出显著业绩。
3.基本条件符合《南京一中先进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的意见》中所列条件。
4.凡是当年度获得省特级教师、省级及以上模范教师、先进教师,市级及以上师德先进、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的老师直接获得该项奖励。
5.在当年度获得市级以上的优秀班主任或其他荣誉称号的老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6.当年度在汉推工作、支教工作方面有突出表现的老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评审和奖励
第八条 “崇文奖”的评审
1.“崇文奖学金”采取学生自荐或班主任提名的办法,经班级民主测评后上报年级组,在年级组初评的基础上,学工处确定初选名单,报评审委员会确定。
2.“崇文奖教金”采取教师自荐与年级组、教研组提名相结合的办法,由校务办公室初评,报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 “崇文奖”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和奖励,其中,“崇文奖学金”在每年的“五四”青年节颁发,“崇文奖教金”在每年的教师节颁发。
第十条 经批准获得“崇文奖”的师生,如有弄虚作假等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收回荣誉证书,追回所发奖金。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南京市第一中学校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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