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的通知
为宣传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让教育资助温暖每一位困难学生,帮助他(她)们顺利完成学业,现将有关资助对象及资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1.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2. 农村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学生);
3. 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4. 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5. 低保边缘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学生);
6. 孤残学生;
7. 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
8. 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9. 其他因突发情况致贫家庭子女(不含非本市户籍学生)。
二、资助标准:
① 困难学生每学期的减免的教育费用为:学费850元;学生代办教材费、作业本费320元;社会实践活动费100元;对在校寄宿的困难学生,免除住宿费。
② 困难学生每学期的助学金为:1000元。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请到学工处领取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须持《享受低保待遇证明》;低收入纯农户须持《低收入纯农户证明》;特困职工须持《特困职工证》;孤儿须持《儿童福利证》;低保边缘家庭须持《享受低保边缘家庭待遇证明》;特困残疾人家庭须持《享受特困残疾人家庭待遇证明》;其他困突发情况致贫家庭须持街镇(含)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同时携带户口本、户主身份证等材料交学工处验证。以上材料均要求原件、复印件一份。
已申请过的学生继续享受减免,不需要任何材料。
申报截止日期:3月4日
学工 处
2016年2月24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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